关于开展我院2014-2015学年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4-09-15 00:00:00  编辑:学生处-吴方方  浏览:

各系:
    为全面了解我院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结合学院实际,现将今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因家庭经济困难主动提出申请需要资助的我院在籍全日制统招专科生。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在认定审核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家庭遭遇天灾人祸或突发性事件的学生;城市家庭父母双下岗的学生;由于其它原因,生活确实无保障,有当地民政部门书面证明的学生。
    三、认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无系主任的系部由主持工作的教学副主任担任组长),行政副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建议每个宿舍至少有一名同学参加,注意申请人回避原则。)
    四、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须如实填写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综合考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一般困难、困难或特别困难,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班级学生总人数25%,各班暂无名额限制。班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并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各系评审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在系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学院审定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ac米兰官方中文网站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群共享下载),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同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根据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要求进行审核管理以及数据库建设。
    各班级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的情况,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时间安排
    1、9月29日前完成12、13级学生的认定工作,辅导员根据学生递交的材料做好统计,系部汇总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电子版)上交于学生资助中心,同时提交贫困生库里学生所有信息,截止时间为29日;14级学生提交贫困生库的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
    2、9月30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报上来的12和13级学生材料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3、其他具体事项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具体时间进行另行安排。
    4、举报电话:0551-65630702、65630719,邮箱:258120340@qq.com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